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:
《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》自2004年10月执行以来,在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,引导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工作,我部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,继续执行该项报表制度,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(国统制[2008]33号)。现将《2008-2010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》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《2008-2010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》未作修订,与原报表制度内容相同。
二、《2008-2010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》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0年7月。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,认真做好报表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。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我部(市场运行调节司)反映。
特此通知
附件:2008-2010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
商务部
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